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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2008版)

      2008年11月26日通過

      時間:2008-11-30 21:29 來源: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
      【字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團體名稱: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我區稅務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自愿組成的地方性社會團體,對稅務師事務所和組成人員實行行業管理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會員,監督會員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規范,實施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納稅人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快速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辦理會員入會登記,進行年度檢查;
      (二)擬訂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辦法、職業道德規范、執業準則、執業、工作制度等,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三)向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提交注冊稅務師行業政策建議;
      (四)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五)支持會員依法誠信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協調行業及會員內、外部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七)組織和推動會員培訓工作;
      (八)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技術支持;
      (九)負責注冊稅師行業的宣傳,出版會刊及有關業務書刊,建立行業信息網絡,提供專業信息服務;
      (十)開展區內外交往活動,加強與區外同行業組織之間的協作和聯系;
      (十一)接受中國稅務師協會的工作指導;
      (十二)辦理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及有關部門授權和委托有關事項以及辦理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授權和委托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單位會員是:
      在我區依法定程序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 
      個人會員是:
      (一)凡參加注冊稅務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者;
      (二)從事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管理人員和理論工作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
      (四)參加注冊稅務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或依照規定經考核取得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九   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三)遵守本會紀律;
      (四)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遵守執業道德,維護本會聲譽;
      (六)自覺維護注冊稅務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八)完成繼續教育任務;
      (九)承辦本會委托的工作任務和依據章程應盡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辦理退會手續。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注銷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采取民主選舉辦法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界有較大影響,群眾基礎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會(3名以上監事可設監事會),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督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并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高級顧問、設榮譽理事。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需要,可聘請稅務機構有關人員為本會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可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取的會費主要用于協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辦理會計事務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經費收支依照會計法的規定進行核算,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并向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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