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
依法支持我區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通知
桂國稅發〔2014〕76號
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充分發揮我區注冊稅務師行業服務稅收工作大局的作用,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強化稅收征管,防范稅收執法風險,營造和諧稅收環境,促進稅收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行業“十二五”時期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12〕39號)等有關規定,現就依法支持我區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大力支持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發展
注冊稅務師行業是連接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橋梁和紐帶,是具有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雙重職能的社會中介機構,是加強稅收管理,促進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降低稅收風險,推動稅收事業發展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注冊稅務師行業的規范、健康發展,有利于規范稅收征納行為,降低征納成本,提高納稅申報的準確率,保障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交流溝通,優化納稅服務,構建和諧的稅收環境。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注冊稅務師行業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尊重注冊稅務師的專業素質,積極發揮其專業優勢,為納稅人服務,為稅收工作服務。各地稅務機關要依法從以下方面大力支持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
(一)加大對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宣傳力度。要不斷創新宣傳的方式方法,提高宣傳效果,為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營造積極的氛圍。要結合納稅服務工作,通過稅收宣傳月活動等方式,利用稅務網站、辦稅服務廳等現有資源,加大對注冊稅務師行業的意義、職能和作用,以及涉稅中介服務種類、方式方法的宣傳力度,擴大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社會知名度和認同度,樹立注冊稅務師行業良好的執業形象。
(二)支持稅務師事務所拓展涉稅鑒證業務。各地稅務機關要支持稅務師事務所積極開展稅務總局和自治區國稅局、地稅局已經明確的涉稅鑒證業務。對稅務師事務所依法承辦的涉稅服務業務,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所出具的鑒證業務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并可作為加強日常稅收征管的重要輔助。
(三)積極探索采用政府采購方式。對有利于加強稅收征管、降低和防控稅收執法風險的涉稅事項,各地稅務機關可積極探索采用政府采購等方式,委托信譽優良、綜合實力較強的稅務師事務所來承擔。
(四)依法支持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及時向稅務中介機構提供稅收政策信息和業務指導。
二、進一步明確注冊稅務師行業的涉稅業務范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區稅收管理工作實際和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客觀需求,對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可提供的涉稅服務業務范圍,以及可承辦的涉稅鑒證業務范圍明確如下。
(一)涉稅服務業務范圍
1.代辦稅務登記;
2.代辦納稅申報及減、免、退稅申請;
3.代辦建賬記賬;
4.代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
5.代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貨物運輸發票;
6.代為制作涉稅文書;
7.開展稅務咨詢(顧問)、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涉稅服務業務;
8.其他涉稅服務業務。
(二)涉稅鑒證業務范圍
1.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的鑒證;
2.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鑒證;
3.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鑒證;
4.企業注銷稅務登記稅款清算的鑒證;
5.高新技術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以及技術性收入或高新技術產品收入情況表核定的鑒證;
6.企業稅前彌補虧損的鑒證;
7.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鑒證;
8.技術開發費稅前加計扣除的鑒證;
9.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鑒證;
10.各類減免稅申請的鑒證;
11.營業稅差額征稅項目營業額扣除項目的鑒證;
12.定率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的鑒證;
13.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申報的鑒證;
14.其他涉稅鑒證業務。
三、積極引導和鼓勵納稅人開展涉稅專業鑒證
根據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行業“十二五”時期發展指導意見》第二條第四款第四項“堅持政策引導和市場調節并舉”和第四條第十一項“進一步拓展涉稅鑒證范圍”的精神,各地稅務機關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引導和鼓勵納稅人出具合法的涉稅鑒證業務報告。
(一)引導納稅人提供涉稅鑒證業務報告。各地稅務機關要在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并堅持納稅人自愿的前提下,積極引導納稅人在辦理下列涉稅事項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中介機構依法出具的涉稅鑒證業務報告。
1.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金額較大的專項申報的鑒證(具體標準由各市、縣稅務機關確定);
2.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鑒證;
3.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鑒證;
4.高新技術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及技術性收入或高新技術產品收入情況表核定的鑒證。
對取得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鑒證業務報告的納稅人,除涉及稅收違法案件、稅收專項檢查、案件協查以及其他經過規范進戶執法小組審核批準需進戶執法的事項以外,稅務機關對涉稅鑒證的事項不再進行稅務稽查和稅務審計。
(二)鼓勵納稅人開展涉稅專業鑒證。納稅人辦理下列涉稅事項,各地稅務機關應積極鼓勵納稅人開展涉稅專業鑒證。
1.企業注銷稅務登記稅款清算的鑒證;
2.企業稅前彌補虧損的鑒證;
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鑒證;
4.技術開發費稅前加計扣除的鑒證;
5.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鑒證;
6.各類減免稅申請的鑒證;
7.營業稅差額征稅項目營業額扣除項目的鑒證;
8.定率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的鑒證;
9.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申報的鑒證;
10.其他涉稅鑒證業務。
四、加強涉稅鑒證業務的管理
(一)統一全區涉稅鑒證業務管理。我區承辦涉稅鑒證的中介機構,必須是稅務總局或自治區國稅局、自治區地稅局批準成立的稅務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從事涉稅鑒證業務,應事先向執業所在地的縣(區)稅務機關提交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和注冊稅務師執業證書的復印件進行備案。稅務機關對準予備案的稅務師事務所名單應定期通過本地的國稅網站對外公告(對全區涉稅鑒證業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二)強化涉稅鑒證業務的法律責任。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開展涉稅鑒證業務,必須嚴格遵守稅務總局印發的《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和《注冊稅務師涉稅服務業務基本準則》,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公正性負責。
對出具虛假涉稅鑒證報告,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交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予以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法出具虛假涉稅鑒證業務報告,造成委托人少繳或未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的責任。
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從事涉稅鑒證業務,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自治區國稅局、地稅局每年將對稅務師事務所的涉稅鑒證業務進行專項檢查,凡經檢查發現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存在出具虛假鑒證報告行為的,稅務機關除依法處理外還應將其列入“行業行政監管黑名單”,并對社會公告。
涉稅中介機構開展涉稅服務、涉稅鑒證業務的有關法律責任詳見附件。
五、嚴格執行市場準入制度
涉稅鑒證業務涉及國家稅收利益,政策性強,質量要求高,國家對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各地稅務機關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涉稅中介機構從事涉稅鑒證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6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注冊稅務師行業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國稅發〔2006〕16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師事務所公告欄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7號)等有關規定,對不具備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資格、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未在稅務總局網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
六、強化行政監管
(一)加大監管力度。各地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注冊稅務師行業的行政監管,要按照自治區國稅局、地稅局關于明確全區注冊稅務師行業行政管理工作職責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行政監管職責,理順監管體制,健全監管機構,充實監管人員,加大監管力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開展對稅務師事務所的檢查,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
(二)嚴格監管紀律。各地稅務機關要在依法支持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同時,進一步強化內部管理,規范稅收執法,優化納稅服務。要加強對基層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人員的監督管理,嚴格工作紀律和廉政紀律,堅決制止服務不作為,執法亂作為的現象。對文件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內外勾結,以稅謀私,強行代理、指定代理或其他利用中介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本通知自2014年 5月1日起實施,原《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依法支持我區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意見》(桂國稅發〔2010〕47號)停止執行。
附件:稅務代理相關法律責任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4年5月4日
附件:
稅務代理相關法律責任
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類型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這是法律責任的三種形式,各有分工、各有側重、并行不悖且不能互相代替,一起構成完整的責任體系。
一、行政責任
(一)行政責任指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違反法律法規造成委托方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損害時,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對違法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責任的來源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年檢及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責任,另一方面是違反行業規范時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主要形式包括警告、罰款、限期整改和撤銷執業備案證書等。
(二)行政責任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規定: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注冊稅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間不得對外行使注冊稅務師簽字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公告辦法另行規定。
?。?)執業期間買賣委托人股票、債券的;
?。?)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或者收費的;
?。?)泄露委托人商業秘密的;
?。?)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違反本辦法規定二次以上的。
3.《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稅務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情節嚴重的,向社會公告。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承辦相關業務的;
?。?)未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義務而收費的;
(3)未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核算,內部管理混亂的;
(4)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采取夸大宣傳、詆毀同行、以低于成本價收費等不正當方式承接業務的;
?。?)允許他人以本所名義承接相關業務的。
4.《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出具虛假鑒證報告或者涉稅文書,未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省級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5.《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省稅務局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消執業備案或者收回執業證,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稅務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
(三)刑事責任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和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構成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若有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情節,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和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嚴重不負責,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為故意犯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重大失實罪為過失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者均是中介組織中具體承辦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和法律服務的人員,不包括中介組織本身。中介組織出具的證明文件虛假,中介組織對此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承擔刑事責任。
屬于共同法律責任的處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根據這項規定,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如果互相勾結、逃稅抗稅、共同違法,應按共同違法論處,雙方都要承擔法律責任。涉及刑事犯罪的,還要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二、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指在執業過程中,因主觀或者非主觀過錯給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由所執業的稅務師事務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包括支付賠償金、采取補救措施等。
(二)民事責任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注冊稅務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注冊稅務師追償。
值得注意的是,“高法”在2007年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其中明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未依據職業準則、規則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存在過失,根據其過失大小確定其民事賠償責任。”而我國注冊稅務師在民事責任這方面的司法解釋尚屬空白。
三、合同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與委托方基于自愿原則,合意簽署業務約定書,當其中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義務時應該承擔合同責任。這類責任包括未全面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未全面履行主要是指因拒絕履行或延遲履行行為而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期申報繳納稅款、被稅務機關責令補繳稅款及滯納金等情況。不恰當履行指在執業過程中由于時間、技術和形式等原因,造成不符合合同義務中的質量要求。比如:注冊稅務師在履行稅收籌劃合同時,由于方法不當,選擇了當期納稅金額減少而年度納稅金額隨之增加的方法。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5)《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
?。?)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中的法律責任研究報告》(中稅協〔2012〕0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