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稅務師事務所:
為了規范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執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管理,進一步促進廣西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制定了《廣西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廣西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自律公約(試行)》,并于2014年8月29日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二屆二次理事會(擴大)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如有問題,請與廣西稅協會員服務部聯系。
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抄送: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廣西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廣西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執業行為,營造依法執業、公平競爭、誠信服務的執業環境,樹立注冊稅務師良好職業形象,提升行業服務質量,進一步促進廣西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稅協《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辦法(試行)》、《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和《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依法支持我區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通知》(桂國稅發〔2014〕76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廣西注冊稅務師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西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全區范圍內執業的稅務師事務所、注冊稅務師和從業人員(包括外省稅務師事務所進入廣西區內的執業行為)從事涉稅業務活動應遵循的行業規范。
第三條 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廣西稅協”)是全區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機構,負責對《辦法》的實施執行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開展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業務必須堅持自愿、依法、獨立、客觀、公平、守信原則,保持專業勝任能力。
二 自律規范
第六條 執業主體
(一) 從事涉稅服務與涉稅鑒證的主體是稅務師事務所。執業注冊稅務師必須在稅務師事務所執業,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業務,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稅務師事務所執業。
(二)稅務師事務所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設立,建立健全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規范執業,合法經營,依法納稅。
第七條 執業范圍
稅務師事務所必須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廣西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規定的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業務范圍執業。開展其它業務應以相關法規為依據。
第八條 執業準則
稅務師事務所開展涉稅服務業務,必須遵循《注冊稅務師涉稅服務業務基本準則》;開展涉稅鑒證業務,必須遵循《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及相關的業務準則。
第九條 職業道德
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要建立以誠信為核心的職業道德規范,做到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執業。
第十條 執業操作
(一)業務承接
1、必須以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義統一接受委托、承接業務,不允許他人借用本所或個人名義承辦業務。
2、遵循公開、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市場規則,公平競爭,嚴禁使用壓價競爭或低于成本價格等不正當的手段招攬業務。
3、不允許借助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的權力和影響力,強制指定某個行業、部門、地區或單位的相關業務。
4、承接涉稅業務,應當對委托事項進行調查或了解,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評估,再決定是否接受委托。
(1)委托事項是否屬于涉稅業務;
(2)本稅務師事務所是否具有相應的專業實施能力;
(3)本稅務師事務所是否可以承擔相應的風險;
(4)其他相關因素。
5、堅持雙方自愿原則,依法簽訂規范的業務約定書。業務約定書生效后,如應約定事項有遺漏或不明確或發生變化的,經雙方同意應當簽訂補充協議書或重新簽訂業務約定書。
開展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業務準則要求簽訂統一格式的業務約定書(詳見附件1)。
開展涉稅服務業務和其他涉稅鑒證業務,需按中稅協規定的格式簽訂統一格式的業務約定書(詳見附件2、附件3)。
(二)業務計劃
1、按照簽訂的約定書制定工作計劃書。內容包括執(從)業人員、工作目標、工作重點、措施和對策、實施進度、檢查評定等。
2、實施復雜的涉稅業務,應在業務約定書簽訂后,由項目負責人編制工作計劃,經部門負責人和主管經理(所長)批準后實施。
(三)業務實施
1、工作計劃經批準后,項目負責人及其執(從)業人員應根據協議和計劃,要求委托方提供為完成代理工作所需的文件資料。承辦人員應對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2、承辦人員執行涉稅業務,應當編制涉稅業務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格式要規范、記錄要清晰,記載的內容、數據和結論要真實準確,依據要合法。
3、稅務師事務所應建立健全的工作底稿復核制度,編制和復核工作底稿的人員,必須按要求簽署姓名和日期。
(四)質量控制
1、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業務質量檢查制度,定期檢查評估本所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業務準則的情況,以及質量控制制度設計是否適當、運行是否有效。定期檢查記錄應列入業務檔案。
2、稅務師事務所所長對執業質量控制制度的制定,建立與質量、風險控制相適應的管理組織承擔責任。
3、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對業務實施的各個階段制定相應的質量控制制度,內容包括業務計劃、證據收集與評價、業務結論、服務結果提交等。
4、稅務師事務所所長和項目負責人對服務結果的質量承擔最終責任;項目其他成員為其完成的工作質量承擔責任。
(五)業務報告
1、稅務師事務所完成受托的涉稅業務后,對于需要出具書面業務報告的,由項目負責人編制業務報告。
2、出具的各種涉稅報告及有關證明等文書,應當做到依據合法、數據真實、結論準確、內容連貫、勾稽關系嚴謹。
對于開展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出具涉稅鑒證業務報告的,必須按照相關業務準則統一規范的報告格式出具。
3、出具涉稅報告,必須執行三級審核簽發制,并經項目負責人、部門經理、經理(所長)簽字后,方可加蓋公章送出。項目負責人、部門經理、經理(所長)必須為執業注冊稅務師。相關人員對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公正性負責,嚴禁出具虛假報告。同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會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而予以隱瞞或作不實的報告;?
(3)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有不實內容,而不予指明。
(六)業務檔案
稅務師事務所應建立健全業務檔案管理制度,設專人保管檔案,確保檔案安全完整、依法使用。業務檔案應當內容完整、格式規范、記錄清晰,完整反映注冊稅務師業務過程的工作記錄、書面工作成果和獲取的資料。
業務檔案資料應當包括:業務約定書;委托方稅務登記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委托方基本情況;對委托方內部控制制度的研究評價記錄;業務計劃;業務實施的記錄與資料;調查、訪問、座談記錄和信函;委托人聲明書;業務工作報告底稿及副本;其它有關資料。業務檔案資料應當按規定裝訂成冊。涉稅業務工作底稿,應當至少保存10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保密
1、 注冊稅務師及從業人員未經委托人或國家法律法規允許,不得泄露其所獲取的涉密信息。
2、 注冊稅務師及從業人員不得利用所獲取的涉密信息為自己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牟取利益。
第十一條 收費行為
(一)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和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按照《廣西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收取服務費。任何部門和單位均不允許利用職權強制指定服務、強行服務或收費,不允許在約定的收費金額之外向客戶索取其他的經濟利益,不允許向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給予業務收入分成及其他各種形式的好處。稅務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用,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二)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的業務約定書,應明確收費條款,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付費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三)必須嚴格執行協會統一制定的公示制度(詳見附件4),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自覺接受監督。
(四)稅務師事務所開展涉稅鑒證業務收費不得低于自治區物價局收費標準的70%,同時不得低于最低收費標準。對于區物價局未明確收費標準的涉稅服務業務和涉稅鑒證業務,收費不得低于合理的成本價。
(五)稅務師事務所對于同一企業開展同一涉稅業務同一服務范圍的收費不得低于前任稅務師事務所收費標準(收費達標準100%的除外)。
第十二條 執業風險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業務風險防范制度,并按規定計提和使用職業風險基金。
第十三條 回避
(一)稅務師事務所或執業人員與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申請回避。
(二)《辦法》的相關監督管理機構人員與違約單位或其他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申請回避。
三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及其從業人員應認真執行自律管理的規定,自覺接受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和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行業自律管理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建立相應自律管理制度和具體落實措施。每年度對自律管理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情況報告廣西稅協。對于出具涉稅鑒證業務報告的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按年度匯總情況上報廣西稅協備案。廣西稅協對稅務師事務所自律情況進行定期檢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第十六條 廣西稅協對《辦法》的執行落實情況負責。具體事宜由廣西稅協成立的行業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負責。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負責違約行為投訴、舉報的受理,并對違約行為調查和鑒定;同時負責對違約方申訴的受理,并對違約行為進行處理和執行。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及工作規則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委托廣西稅協秘書處負責受理違約行為的投訴、舉報,并決定是否立案。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負責對違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鑒定,并將鑒定結果報告廣西稅協會長辦公會審議。
第十八條 《辦法》的相關監督管理機構人員不得接受違約單位或者其他當事人給予物質或非物質利益。
第十九條 為保證《辦法》執行,各稅務師事務所需預繳一定金額的保證金,簽約后一個月內上繳,由廣西稅協專戶存儲。所產生的銀行利息一并計入保證金余額。如發生違反本 《辦法》的行為,由廣西稅協按自律管理獎懲委員會處理決定從保證金中直接扣繳違約金。
首次預繳保證金的檔次按稅務師事務所上年經營收入確定,以后年度按經營收入額度對應調整。新設立稅務師事務所按最低檔預繳保證金。
稅務師事務所保證金檔次如下:
1、年經營收入在100萬元以下的按3000元預繳保證金。
2、年經營收入在100萬元(含) -500萬元的按5000元預繳保證金。
3、年經營收入在500萬元(含) -1000萬元的按10000元預繳保證金。
4、年經營收入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按15000元預繳保證金。
第二十條 違反《辦法》規定的單位被扣繳的違約金用于獎勵舉報人員和開展相關檢查的費用。稅務師事務所發生注銷情況,如在經營期間未發生違約行為的,應由廣西稅協于事務所注銷半年后將保證金連同利息返還。廣西稅協每年年終后向事務所通報違約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 獎勵和懲戒
第二十一條 對自覺遵守自律管理規定、自律管理工作業績優秀,表現突出的團體會員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一)團體會員獎勵分為:
1、通報表彰;
2、評為先進單位;
3、授予“A”級單位。
(二)個人獎勵分為:
1、通報表彰;
2、評為先進個人;
3、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二條 違反《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情節較輕的,由廣西稅協向社會公開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廣西稅協向社會公開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同時移交相關行政監管部門查處,將其違約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第二十三條 違反《辦法》第十條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廣西稅協向社會公開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較重的,由廣西稅協向社會公開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屬于理事單位的,取消其理事單位資格,未取得理事單位資格的三年內不得參選理事單位,每次罰繳3000元違約金,并將其違約行為記入誠信檔案;情節特別嚴重并造成惡劣影響的,由廣西稅協向社會公開通報批評,罰繳5000元違約金,注銷團體會員資格,同時移交相關監管部門嚴肅查處,提請稅務機關注銷執業資格或收回執業證,并將其違約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第二十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廣西稅協向社會公開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對于同一企業開展同一項涉稅業務同一服務范圍的收費低于前任稅務師事務所收費(收費達標準100%的除外),且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廣西稅協向社會公開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并對稅務師事務所按與前任稅務師事務所收費的差額罰繳違約金。
對于開展相關涉稅鑒證業務收費低于70%收費標準的稅務師事務所,由廣西稅協向社會公開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同時對稅務師事務所按70%收費標準的差額罰繳違約金,并將其違約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第二十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因開展涉稅服務業務和涉稅鑒證業務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受到稅務等行政機關處罰的,除了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外,對其違規行為視情況由廣西稅協向社會公開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并每次罰繳3000元違約金;情節特別嚴重并造成惡劣影響的,由廣西稅協向社會公開通報批評,一次性罰繳5000元違約金,注銷團體會員資格,同時移交相關監管部門嚴肅查處,提請稅務機關注銷執業資格或收回。
第二十六條 違規受罰的稅務師事務所自收到廣西稅協下達的違規通知單起一個月內將違約金繳清,及時補足保證金。對于不按時足額繳納保證金和違約金的稅務師事務所,不予參與等級認定和年檢合格,并在協會網站公布其名單。
五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辦法》經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二屆二次理事會(擴大)審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 《辦法》需由廣西稅協與稅務師事務所另行簽訂《廣西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自律公約》,一式兩份,簽約雙發各執一份。公約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公約內容、形式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辦法》由廣西稅協負責解釋。
附件1:《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 )
附件2:《涉稅服務業務約定書》
附件3:《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除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以外的涉稅鑒證業務 )
附件4:《廣西注冊稅務師行業服務收費公示制度》
廣西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自律公約(試行)
第一條 根據《廣西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執業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信原則,自覺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第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執業過程中,必須恪守執業道德,自覺遵守執業準則,維護職業形象和行業信譽。
第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開展涉稅業務,必須遵守《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注冊稅務師涉稅服務業務基本準則》及相關業務操作準則。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必須按《廣西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收取服務費。
稅務師事務所開展涉稅鑒證業務收費不得低于自治區物價局收費標準的70%(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可按企業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為計費基數),同時不得低于最低收費標準。對于區物價局未明確收費標準的涉稅服務業務和涉稅鑒證業務,收費不得低于合理的成本價。
稅務師事務所對同一企業開展同一涉稅業務的收費不得低于前任事務所收費標準(收費達標準100%的除外)。
第六條 為保證公約執行,各稅務師事務所應按《廣西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規定,于簽約后一個月內上繳保證金。
第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發生違約行為的,根據《廣西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 本公約由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與稅務師事務所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公約一式兩份,簽約雙方各執一份。本公約簽訂名單由協會向社會公布,接受行業和社會監督。各稅務師事務所要自覺接受公約約束。
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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