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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支持廣西建成西南中南地區開放發展新的戰略支點若干稅收政策服務措施的通知

      桂地稅發〔2014〕30號

      時間:2014-04-10 15:57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法規庫
      【字體: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精神,積極推動面向東盟、對接粵港澳、聯動西南中南的開放合作,加快構建新的戰略支點,形成沿海、沿邊和內陸有機聯系、相互促進的全方位開放新格局,根據中央、自治區制定的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和稅政管理權規定,現將支持廣西建成西南中南地區開放發展新的戰略支點若干稅收政策服務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一、積極推進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

         (一)北部灣經濟區新辦的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二)北部灣經濟區新認定的減按l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新辦的實行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減半征收稅收優惠政策的軟件及集成電路設計和生產企業,均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三)北部灣經濟區新辦的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延續和修訂促進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桂政發〔2014〕5號,以下簡稱《北部灣政策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國家鼓勵類工業企業,其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50%以上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第6年至第7年減半征收。

          (四)北部灣經濟區新辦的以《北部灣政策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國家鼓勵類產業為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50%以上的企業,免征企業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自用房產的房產稅。

          (五)北部灣經濟區新辦的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從開辦之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5年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六)對北部灣經濟區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在享受國家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期,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七)北部灣經濟區內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

          (八)對北部灣經濟區新注冊設立或從廣西區外遷入的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經認定后,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

          (九)對北部灣經濟區新設立的大型倉儲類物流企業以及大型分撥、配送、采購、包裝類物流企業,其主營業務占總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

          (十)對北部灣經濟區新設立的大型專業物流服務類企業、從事貨物運輸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其主營業務占總收入50%以上,自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3年減半征收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十一)在北部灣經濟區新注冊登記,并從事中小微企業擔保的信用擔保機構,經自洽區中小微企業主管部門審核,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3年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以上政策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促進珠江-西江經濟帶開放開發

          (十二)對桂東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外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轉移到示范區內落戶的,有效期內不再重新認定;符合條件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區外轉移到示范區內的綜合利用資源企業,凡在資格有效期內生產已認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產品的,不再重新認定;符合條件的,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三、推動西南中南地區開放合作

          (十三)自治區重點物流企業,從2011年起,經自治區稅務部門審批,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十四)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可優先用于發展物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從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

          (十五)對新辦的以國家鼓勵類產業為主營業務,主營業務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營物流企業,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給予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十六)從2013年1月1日起,廣西區內注冊的且進駐保稅物流體系和“無水港”經營的新辦民營物流企業,其主營業務符合國家規定的鼓勵類產業項目,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之日的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5年。

          (十七)民營物流企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指導民營物流企業用好國家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半征收等政策,進一步減輕企業稅負。

          四、深化與東盟及港澳臺合作發展

          (十八)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中國—馬來西亞欽州產業園區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15%稅率以及減半征收期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除國家限制和禁止的企業外,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十九)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中國—馬來西亞欽州產業園區內高新技術、輕工食品等工業企業,以及物流業、金融業、信息服務業、會展業、旅游業、文化業、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體育、衛生等服務企業,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自用房產的房產稅。

          (二十)中國—馬來西亞欽州產業園區內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

          (二十一)臺資企業研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二十二)臺資企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

          (二十三)臺資企業按期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但延期期限不超過3個月。

          (二十四)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在我區新設立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的港澳投資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新辦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的港澳工業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5年、減半征收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在我區新設立的石化、電子、汽車、機械、家用電器、食品加工、修造船及海洋工程裝備、生物、醫藥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港澳工業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其鼓勵類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50%以上的,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二十五)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在我區新設立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的港澳投資企業,免征5年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自用房產的房產稅。港澳投資企業正常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可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征或免征。

          (二十六)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的新辦會展企業,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二十七)對會展場館經營企業免征自用房產部分的房產稅和自用土地部分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積極推進沿邊開放開發

          (二十八)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東興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內符合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產業目錄的新辦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年度起,前三年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隨后年度減半征收。

          (二十九)新設立的重點邊貿市場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兩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三十)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符合《財政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規定的糖果休閑食品企業以及進入糖果休閑食品產業園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十一)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糖果休閑食品產業園區內新設立的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其鼓勵類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50%以上的,免征5 年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免征5 年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自用房產的房產稅。

          六、加強產業支撐體系建設

          (三十二)在廣西投資新辦的法人工業企業,從其取得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5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國家級貧困縣新辦符合國家鼓勵類條件的法人工業企業,從取得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免征5年、減半征收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十三)從事為中小企業擔保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經自治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審核,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后,免征三年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內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從事擔?;蛟贀I務取得的收入,由自治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地方稅務局聯合報國家批準,自擔保機構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三十四)創業者以自有專有技術、專利技術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部分??萍既藛T以科技成果創辦企業的,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屬于地方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三十五)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接受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也應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有關資產的權屬轉移時,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七、積極做好納稅服務工作

          (三十六)下放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權限。自2014年2月1日起,非居民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由主管地稅機關辦理。

          (三十七)下放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權限。自2014年1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審批、備案和審核確認事項,除稅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全部由主管地稅機關辦理。

          (三十八)下放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管理權限。自2014年5月1日起,房產稅或城鎮土地使用稅年困難減免稅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設區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審批;房產稅或城鎮土地使用稅年困難減免稅額超過50萬元的,由設區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

          (三十九)不斷創新辦稅服務方式。嚴格落實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務承諾制、領導值班制等工作服務制度。拓展網上稅務局的業務受理范圍,擴大自助辦稅終端的使用范圍。推行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等基礎服務的同城通辦。

          (四十)拓展稅法宣傳渠道。建立健全稅法宣傳機制,優化稅法宣傳渠道,加大稅收政策解讀、涉稅服務承諾、具體涉稅流程、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宣傳力度。積極推進和完善網上納稅人學校,為納稅人提供權威、規范、及時、適用的稅法宣傳和納稅咨詢服務。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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