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稅務師事務所:
2011年6月2日,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第一屆第三次理事會議表決通過了《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獎懲委員會規則(試行)》。
《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獎懲委員會規則(試行)》是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成立獎懲委員會,開展行業獎懲工作的指導性文件,為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進一步加強注稅行業自律管理,促進會員依法執業、誠信服務,合理公正地對違法、違規執業的會員實施行業懲戒提供了依據?,F將該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認真學習。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抄送: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獎懲委員會規則(試行)
(2011年6月2日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保證行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參考《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獎懲委員會規則(暫行)》,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設立獎懲委員會。
第二條 獎懲委員會是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理事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對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理事會負責。
獎懲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審議獎懲辦法。
(二)審議會員表彰方案。
(三)審議對會員的懲戒意見。
(四)定期評估行業自律情況。
(五)根據注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等級評定制度,對等級事務所和等級注冊稅務師評定審議及其年度評審。
第三條 獎懲委員會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一)獎懲委員會的設置由協會秘書處根據行業發展需要向會長辦公會會議提出,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后提交理事會審議。
(二)獎懲委員會不單設辦事機構,其辦事機構設在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秘書處注冊監管部。
(三) 獎懲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至2名,委員若干名。
(四)獎懲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會長、副會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人選由主任提名,經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五)獎懲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任期為兩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四條 獎懲委員會運行規則:
(一) 獎懲委員會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二) 獎懲委員會對表彰方案和懲戒意見,主任委員應指派專人進行實地考察、調查;派出的調查人員應將考察或調查結果及建議及時向委員會寫出報告。
(三)獎懲委員會對在執業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進行事跡公示;對會員懲戒事項應允許當事人到會作有關說明,在作出懲戒決議前,應充分聽取懲戒對象的意見。
(四) 獎懲委員會的重要決議,參會委員應在決議上簽字,若有不同意見,應寫出書面說明,連同表彰事跡的材料或懲戒對象的意見一并報會長辦公會審議。
(五) 表彰決定經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須以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名義向社會各界進行表彰公示,如遇反應對表彰事實不符的情況,疑異人可在公示的15個工作日內向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秘書處實名提出書面檢舉,由秘書處進行復查。
(六) 懲戒決議經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須以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名義向懲戒對象發出懲戒決定通知書,如懲戒對象對懲戒決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書15個工作日內向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訴,由秘書處進行復查。
(七) 會長辦公會對秘書處提交的復查意見進行審議,并將復議結果再次告知表彰對象或被懲戒對象。如懲戒對象仍不服,須報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作出最終決定,并以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名義下發決定通知書。
(八) 獎懲委員會主導對注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執業信譽等級評定制度的制定工作,對等級事務所和等級注冊稅務師評定審議及其年度評審,并將審議結果經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進行公示。
第六條 獎懲委員會會議制度:
(一)獎懲委員會召開會議應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委員。
(二)獎懲委員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方為有效。
(三)獎懲委員會的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員委托副主任委員主持。
(四)獎懲委員會應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一致意見,無法形成一致意見,委員會可投票表決。表決事項至少應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第七條 獎懲委員會委員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或嚴重違反委員會紀律或任期內受到行業懲戒,行政、刑事處罰的應當按正常程序予以辭聘。
第八條 獎懲委員會委員缺額時,應當按委員產生的程序予以增補。
第九條 獎懲委員會工作紀律:
(一) 堅持實事求是和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協會章程和注冊稅務師自律管理辦法。
(二)獎懲委員會成員必須按時出席委員會會議。
(三)對會員的獎懲事項,在作出決定前應予保密。
(四)不得接受獎懲對象的物質和非物質利益。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獎懲委員會成員及有關人員應當主動書面申請回避:
1、與獎懲事項有直接利益關系的。
2、其它可影響獎懲事項決議的。
3、獎懲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會長辦公會決定,其他委員和辦事人員的回避由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十條 獎懲委員會非駐會人員參加協會活動有關費用開支管理辦法,按照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關于非駐會人員參加廣西稅協活動有關費用開支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則由廣西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執行。